1法律解答
1、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实施的设立公司之必要行为,当然应当由全体发起人共同担负连带责任;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实施的与设立公司无关的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其他发起人如果追认的,则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不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设立公司之必要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全体发起人应负连带责任,但债权人有权选择由该发起人承担或者要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选择之后不得变更;
4、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与设立公司无关的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由该发起人自己承担责任,但若其他发起人予以追认,则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发起人以成立后的公司名义实施的交易行为,性质上应属于无效行为,在责任承担上,原则上由全体发起人负连带责任,但若系某个发起人非基于设立中公司机关意思而以个人意思作出的,则应由该发起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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