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1、留置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当债权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2、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3、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范围都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施费用。
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善良管理人责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因未尽责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5、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有权收取留置物或质物的孳息。
6、留置权与质权都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留置权、质权也随之消灭。
7、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然取得对该动产的留置权或质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投诉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