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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几种情况下企业不予质权登记

2024-01-14157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可进行股权出质登记的企业为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不在证券登记结算机关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工商部门不办理三类企业的股权出质登记:
1、非公司企业,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2、上市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公司的股权、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应向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备案。
(二)六种情况将不得申请办理出质登记,分别是:
1、以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或不得出质的股权出质的;
2、以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或不得出质的股权出质的;
3、以未实际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出质的;
4、以已纳入司法程序,被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判决、冻结的股权出质的;
5、将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
6、以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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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

[1]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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