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1)明确规定公司股东重大权益与公司的独立法人财产权相区别。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明确赋予并完善股东知情权。知情权是股东行使一系列权利的前提和手段。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3)明确赋予股东对股东会议的请求权、召集权和董事会临时会议提议权。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以及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份公司中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享有自行召集和主持权。
(4)增加规定股份公司股东临时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赋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质询权。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6)赋予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累积投票权。第106条规定股份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享有累积投票权。
(7)依法赋予股东转股权和异议股东的购买义务。
(8)依法赋予股东退股权。异议股东的退股权。倘若发生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情形,反对股东就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对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等持有异议的,同样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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