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其中的财产性权利法律是允许进行转让的,但其中的人身性专利,则一般是不能进行转让。下面华律知产就为您介绍软件著作权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软件著作权转让无效的两种情形
软件著作权转让无效
—、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现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转让著作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故有观点认为,软件转让如果不签订书面合同,则一律无效。其实不然,是否采用书面合同来实现软件著作权转让,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采用书面形式,只是为了防止争议和解决今后有可能的纠纷。
二、软件著作权转让必须实行登记,否则无效?
现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此的规定是,软件转让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这里强调的是自愿原则,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但是还是比较建议大家在转让软件著作权时去登记一下,可以保证自己合法权益。
软件著作权转让虽然不必须订立书面合同,不必要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但是,最好还是订立书面合同并且办理转让登记,可以避免以后很多纠纷的出现。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软件著作权转让无效的两种情形这个问题进行的相关的解释,我想各位读者朋友也对这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希望各位读者朋友要弄清楚相关的法律术语,来开拓自己的法律知识面。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