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了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试用期
试用期属于约定条款,既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2、培训服务期的约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出资培训时劳动合同处于履行过程中,可订立专门的服务期协议,也可变更原合同。
3、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的约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在劳动合同中可以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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