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一般来讲,用人单位不提供理由,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