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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优先受偿的情形有哪些

2024-01-11158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破产程序中几个常见的优先受偿的情形有:
1、对债务人享有已经生效债权并且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在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债权。因为,此类债务的产生是在有担保的前提下产生的,且已经做到了公示;所以,可以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实务中的做法是优先于其他债权人来受偿。此之称为有担保权的优先受偿权。
2、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可优先拨付受偿。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是一种非正常的支出,若债务人能偿还的话,债权人的这笔费用也就不用支出,所以可以优先受偿。此之称为参加破产费用之优先受偿权。实务中,债权人参加破产的费用常常和破产费用相联系。
3、破产程序开始之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中产生的费用,以及为破产财产进行诉讼和办理其他事务而支出的费用可以优先受偿,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4、在整顿期间,新发生的债务可以优先受偿。因为,在企业破产整顿期间,新发生的债务中债权人承担了一定的风险,破产企业在整顿期间新欠债权人的债务应当予以优先受偿。此之称为整顿期新欠费用优先受偿权。但是,整顿期间,新欠税款,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仍应当按一般清偿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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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

[1]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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