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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出资的类型有哪些

2022-04-11142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目前基本上有三种:
(一)股东间可自由转让出资。股东得将其份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其他股东。
(二)股东之间转让出资必须经股东大会同意。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有此规定。
(三)公司章程对股东间的转让可附加条件。
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对公司章程是否可对股东间出资转让附加条件未作明确规定。
股份的自由转让制度使一人公司的出现成为可能。大多数国家对一人公司由禁止、限制转变到不同程度的承认,特别是存续性的一人公司已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在我国,除了国有独资和外商独资外,公司法未认可其他一人公司形式。但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原因中,股东只剩一人却不成为理由之一。由此看来,公司法又未明确禁止存续性一人公司的存在。一人公司是适应经济生活发展的产物。因演生型(即存续性)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使惟一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利益,从而不必承担无限责任,但也正因为如此,存在种种弊端:它可能导致公司的滥设。如一个自然人设立多个公司;一人公司作为惟一股东,再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它会严重危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降低公司的信用度,同时,一人公司从事高风险投资时,极易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因为投资的高风险、低信用,从而给整个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对此可考虑其他国家立法,当股东成为惟一时,股东应承担无限责任。或采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防止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利用法人人格逃避法律义务。另外,提供担保或进行保险也不失为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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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

[1]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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