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一)在试用前签订
有的用人单位认为只要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在辞退劳动者时较为便利,并且不必经济补偿,于是频繁地炒试用员工就成为他们的一种用工手段。为了达到这些目的,他们往往以试用为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只签订一份所谓的试用期合同,许诺等试用合格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对此,法律规定:
1、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后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的。还有,订立劳动合同是约定试用期的前提条件。
2、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单独签订的试用期合同,其所约定的试用期无效,这个期限应视为劳动合同期限。对于拖延签订劳动合同、造成权益损害的,应要求用人单位。
(二)依法约定试用期限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达到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和费)、压低劳动者的报酬(所谓试用期工资)、低成本轮换使用劳动力的目的,除了通过拖延和逃避订立劳动合同的手法来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外,还常常在试用期限上玩弄花招来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此,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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