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责任。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涉嫌两种罪名,即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和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所规定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2、行政处罚责任。公司股东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的,将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3、对公司的资本补足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除依法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责任外,还负有补足公司注册资本的义务。另外,如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除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外,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对其他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公司股东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还应当向其他股东承相违约责任。但在抽逃出资的情形下,承担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需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法律则无明确规定,但股东之间可以以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
5、对公司债权人的赔偿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如已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构成实际损害,则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