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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发生变化的,应如何处理

2024-01-07130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后,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如何处理由于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发生变化的情况较少,《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未对此做出具体规定。
实践中若出现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变化,可以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取一种方式处理:
一是先申请办理股权注销登记,然后再申请办理新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按照《办法》关于注销登记和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的要求提交材料即可;
二是申请变更登记,将已经登记的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变更为现在的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可以参照《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材料。质权人变化的,提交质权转让合同和新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变化的,提交质权转让合同、质权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和新出质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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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

[1]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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