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在章程中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问题进行规定,这些规定有时与公司法的规定一致,有时并不一致。造成不一致的原因,一种是“无意”,在章程中作出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的转让条件是否有效我国公司法并未作出规定,应分如下三种情况区别对待。
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高于公司法规定时的效力。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全体股东的2/3或者3/4同意,甚至规定必须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
2、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低于公司法规定时的效力。
公司章程若规定,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1/3(甚至更低比例)同意。
3、公司法未规定时,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条款的效力。
有些公司在章程中规定,股东要求转让股权的,必须提起3个月(时间或长或短)向董事会书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