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一、被告主体适格问题,关于股东会决议撤销诉讼的适格被告主体,实务中有相当大的争论。当事人适格,涉及到诉讼标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共同诉讼当事人
基于既判力的需要,将判决效力及于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一般而言,既判力原则上仅及于双方当事人,法律规定效力及于第三人时,判决效力始及于第三人。但如果在任何情况下均维持判决的相对性,则因既判力而被确立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性质上,就同一法律关系有发生矛盾的判决的可能性,如此,反而导致法律生活的混乱和不安定,故法律例外地将判决的效力扩及与本诉权利或法律关系有利害关系的一定范围的第三人或一般第三人,以谋求权利关系统一确定。
这主要涉及两大类:一种是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如诉讼标的不可分。如果当事人与第三人属于固有的必要的共同,若第三人没有参加诉讼,则是当事人不适格,这将是一个无效的判决。另一类是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如既判力的扩张或有对世效力的形成之诉,它不因第三人未参加前诉而无效。这是我们研究第三人参加股东会决议撤销诉讼类型的重点。对股东会决议撤销诉讼而言,除涉及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除分权和保障诉外第三人的利益,还涉及到应避免股东会决议撤销诉讼沦为恐吓公司的工具。通过分析可知,公司是适格被告主体,对股东会决议内容有超越一般股东利害关系的特别重大利害者,亦应有当事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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