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1、因为物权具有不同于债权的绝对性、优先性。因此一个物之上物权的存在关系到笫三人乃至一般公众的利益,这样为确保社会一般公众能知道某个物之上物权的存在而避免自己的利益因该物权的法律效力受到影响,任何一个物权的存在均应该有使社会公众得以认识的标志和方式。以占有的方式来作为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式显然是不可能的,这样也就只能借助于登记制度了。抵押物进行登记,影响如下:
2、抵押物登记是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登记也是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来看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3、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不动产抵押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是必须办理登记的,如果仅仅签定了抵押合同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那么该抵押行为是无效的。同时,也只有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才能生效,抵押权人的利益才会受到法律的完整保护。
4、抵押物进行登记能够有效地维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得到实现。由于设立抵押制度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则抵押人于抵押权存续期间将抵押物出卖、转让或再次设定抵押、质押,并使抵押物转移至第三人占有时,抵押权人而不能向第三人就该抵押物主张抵押权,因为该项财产只能在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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