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它向我们昭示,证券市场走向市场化、国际化固然重要,但建立国际标准的法律制度,实现证券市场的法制化更为重要,保护小股东的关键,在于从速完善有关法律机制。
一、利害关系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规定:凡解除股东的责任,公司对股东行使权利,免除股东对公司所负义务,批准股东与公司间订立的协议;该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不得行使属于自已的或第三人的股份的表决权。
二、按控股股东的意愿履行程序。
针对少数股东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现实情况,这一规定是对公司法欠缺类似条款的一项有益弥补。但规范意见将表决权回避制仅仅局限于关联交易,适用范围过于狭小。
三、建立类别股东大会议决制
所谓类别股,是指在公司的股权设置中,存在两个以上不同种类、不同权利的股份,如普通股和优先股就是两种不同的类别股。根据一般原则,既然是类别股,就存在类别权利,因而对涉及类别股权益的事项就应当由类别股东大会议决。类别股东大会是少数股东制衡多数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四、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决议,法院应有权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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