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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进行变价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2024-01-07160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股权强制转让时应当对股权的价值进行估定,因为股权经济价值是一个变量,随着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差而变化,企业经营得好,资本积累迅速,其股权价值远远高于出资额。反之,股权价值会低于原出资额。人民法院通过委托评估,对股权价值有一个正确的认定,会使执行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进行股权评估时,应由企业配合评估鉴定机构对企业现有财产、债权、债务、经营状况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产目录,得出股权的实际价值,作为强制转让的依据。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以股东认缴并以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为重点
即以转让方缴付的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公司认可的出资额为依据,另外固定资产应以折旧作价为原则,即转让方如果是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作价出资的,一般应以折旧后的帐面残值作价,不能以出资时的原值作价。
2、公司的实际盈亏是变价的基础
股权价值随公司经营的盈亏而增贬,股权转让时,其价值往往已发生变化,盈利的已享受分红的权利,亏损的应承担亏损责任。从而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方面,由于转让方获取红利,其股权的实际价值高于原出资额;另一方面,由于公司亏损,转让方股权价值低于原出资额,甚至因亏损而把原出资额全部赔掉。
3、公司的发展前景是变价的条件之一
公司发展前景的好差,是转让股权正确变价的关键,直接关系到实际作价的高低,要通过科学的测定予以确定。
此外,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执行中,币值及汇率的变动也应列为变价的要素,因为币值及汇率的上下浮动,对股权的变价有直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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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

[1]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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