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1、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其他债权人可能没有签订抵押合同,或虽然签订抵押合同、但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和收到抵押人的权利凭证。本规定的债权人签订了抵押合同,只因登记部门的原因未能办理抵押物登记,但已收到抵押人交付的权利凭证,因此,相对其他债权人而言,本规定的债权人对合同约定的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毕竟抵押物没有登记,本规定的债权人对该抵押物没有物权,故不能与该抵押物的受让人、经登记的抵押权人和其他第三人相对抗。
3、“第三人”单指受让人,经登记的抵押权人和其他享有物权的人,不包括其他一般债权人。在没有享有物权的第三人的情况下,对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标的物,本规定的债权人可以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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