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1、当事人行使民事权利的一种重要原则是意志自愿。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通过自己的意志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来确定发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它是民事主体意志独立的必然要求,也是平等原则的表现和延伸。禁止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之转让,不但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也违反了最高额抵押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互为独立的基本原则。禁止最高额抵押债权流转的规定存在明显的缺陷。该条之规定将最高抵押普通抵押混同,普通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单独转让的,抵押权随之转让;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之转让,并不影响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效力。禁止最高额抵押担保之债权的转让,没有任何法理上的依据。
2、最高额抵押权仅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得以发生的基础关系,与被担保的债权之间没有从属性,被担保的债权之移转或者消灭,不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让与,并不引起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最高额抵押权仍为其他抵押担保的债权而存在。禁止最高额抵押债权转让,没有任何实际利益。
3、对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应当设定一定的限制,对最高额抵押权与基础合同同时概括转让的,或者在最高额抵押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其具体债权与抵押权分离而单独转让的,因不加重最高额抵押人的负担,法律并不禁止。此外,在最高额抵押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在债权转让后没有发生新的债权,决算期界至,只是对原有债权额的确定,该债权的转让对当事人各方均未构成实质性损害,因此应当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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