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1、对于抵押物的范围不宜限定的过窄,凡有登记制度的动产以及适宜采用登记加明认方式公示抵押权存在的动产,皆可允许作为抵押物。对于此类动产之抵押,宜采登记要件主义,非经登记或附加打刻标记、粘贴标签,抵押权不能成立。此类动产抵押权之设立,如采行公示要件主义,在审查方面,登记机关自应采用实质审查制。
2、具体有:
一类是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类是各种有价证券。
三类是能够封存的流动资产。
四类是可作转让的无形资产。
五类是私有财产和其他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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