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一)、行使股权优先购买权的条件
首先,只能产生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之上,由于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当事人出资的股份而派生的一项民事权利,是股权上附加的一项合法的负担。
其次,权利人只有在同等条件下才可行使优先购买权。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被执行人的股份,而不是以优于第三人的受让条件受让股份,在非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下,权利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再次,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优先是指时间上的优先。在条件同等时,只有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后,股权人才能将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同时为保障交易安全,促进正常的财产流转,有效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对股权优先购买权规定相应的期限。
最后,股权优先购买权的权利客体必须是特定的股份。在审判实践中,会遇到在强制执行拍卖时出现有股权优先购买权的人要求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执行中股份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公司股份时,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三)、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优先购买权范围的限制。优先购买权的效力及转让的股份。对于数人优先购买权的确定公司法规定,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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