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所谓文字商标就是指纯粹使用文字(汉字,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或字母)、数字所构成的商标。通常也就是指根据《商标法》第八条中有关商标六要素组合规定中仅用:文字、字母、数字及其组合所构成的商标。
应说明的是:
①我国审查商标时,除汉字(包括汉语拼音)、英文文字构成的商标是按照文字的含义直接检索外,其他文字都是划分图形要素分类后,作为图形来进行检索的。
②除汉字,汉语拼音,英文及英文字母外,其他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字母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附加说明系何种文字及相应的含义,否则,均按相近似的中文或英文含义解释,或作无含义解释。
因此,如果没有特殊需要,文字商标应选择汉字(包括汉语拼音)或英文文字为首选。
文字商标中的文字字体,可以是印刷体、书写体或美术体等,当文字字体以某种图案形式变形表达时,这种商标就已脱离了文字商标的本来面目而成为了图形商标。
文字商标具有易于呼叫名称,便于宣传的特点。由于文字是构成商标中的显著部分,其文字、字义、字音、字形、书写方式等起着主要的认读作用,因此易于判断区别,易于保护。但文字商标也易受语言文字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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