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原则上应当是享有代表诉讼提起权的股东。但是,为制约股东诉权的滥用,股东并不是可以随意提起诉讼,它有一些条件的限制。
原告股东提起和维持代表诉讼时必须持有公司股份。原告股东持有股份才可提起诉讼,但对于原告股东持股的数量,公司中大多是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或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利用其职权,或其他第三人直接实施损害公司权益的侵权行为,该行为虽然损害的是公司整体利益,但进而损害了原告中小股东的所有者权益,若对代表诉讼原告规定一个硬性的持股比例要求,极易将中小股东排除在股东代表诉讼之外,致使中小股东的所者权益最终受到损害,有损于公司法中鼓励投资和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因此,我国应采用将股东的代表诉讼规定为单独股东权,而非少数股东;只要股东拥有公司的股份即可。唯此,才能真正保证绝大多数中小股东的权益,建议《公司法》在修改时应予明确和采纳。
而且,原告股东的资格不仅在起诉时已具备,还必须在诉讼过程中仍然拥有。如果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后,原告股东丧失其股东资格,除非其继承者明确表示继续参与诉讼,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当然,原告股东在诉讼过程中具备股东资格也有例外,即如果原告股东资格的丧失是由于被告行为造成的,原告仍可继续进行诉讼,这一点在立法时也应明确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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