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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怎么确定诉讼原告股东

2022-04-01147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原则上应当是享有代表诉讼提起权的股东。但是,为制约股东诉权的滥用,股东并不是可以随意提起诉讼,它有一些条件的限制。
原告股东提起和维持代表诉讼时必须持有公司股份。原告股东持有股份才可提起诉讼,但对于原告股东持股的数量,公司中大多是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或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利用其职权,或其他第三人直接实施损害公司权益的侵权行为,该行为虽然损害的是公司整体利益,但进而损害了原告中小股东的所有者权益,若对代表诉讼原告规定一个硬性的持股比例要求,极易将中小股东排除在股东代表诉讼之外,致使中小股东的所者权益最终受到损害,有损于公司法中鼓励投资和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因此,我国应采用将股东的代表诉讼规定为单独股东权,而非少数股东;只要股东拥有公司的股份即可。唯此,才能真正保证绝大多数中小股东的权益,建议《公司法》在修改时应予明确和采纳。
而且,原告股东的资格不仅在起诉时已具备,还必须在诉讼过程中仍然拥有。如果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后,原告股东丧失其股东资格,除非其继承者明确表示继续参与诉讼,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当然,原告股东在诉讼过程中具备股东资格也有例外,即如果原告股东资格的丧失是由于被告行为造成的,原告仍可继续进行诉讼,这一点在立法时也应明确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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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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