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一、我国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开始实施优先权制度。我国对于服务商标于1993年7月1日起予以保护。
所谓“优先权”是指商标申请人对商标注册申请享有的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具体内容是:任何人或者其权利继承人已经在本联盟某一国家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自第一次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在其他国家提出的同一商标注册申请享有优先权。
优先权的含义是,当某一申请人甲在巴黎公约或者TRIPS成员A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的六个月内,又在巴黎公约或者TRIPS成员B国提出与其在A国提出的相同的商标注册申请,且申请注册在相同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甲在A国提出申请的日期可以享有其在B国提出申请的优先权。这样甲在B国的申请日期相对于其他第三者处于优先地位。
因为在实行申请在先原则的国家,当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时,商标主管部门核准初步审定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是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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