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驰名商标的独创性以及驰名程度决定了它的受保护范围时:
1、对独创性较强的商标,其保护范围应当较宽,可以扩大到较多的类别甚至是全部的类别;对独创性较弱的商标,其保护范围应较窄,可以只集中在与其使用商品相关的类别。
2、对驰名程度高的商标,其保护范围应较宽,可以扩大到所有类别;对驰名程度低的商标,其保护范围应窄于驰名程度高的商标。
3、对使用在生活资料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应较宽;对使用在生产资料类商品上的商标,其保护范围在一般情况下应窄于使用在生活资料类商品上的商标。
4、在已认定的驰名商标中,有些是由几部分组成的,甚至包括几个商标,对他们的保护应根据各部分显著性的强弱、知名度的大小来确定范围。其确定范围的原则同上。
5、对于那些自身显著性较弱的驰名商标,在保护时应充分考虑到其由于使用而产生的显著性,特别是某些特定的字体已经在使用中产生了很强的显著性。因此,绝不允许他人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的字体。
6、判定商标的近似程度时应考虑到所判定的商标指定的商品与驰名商标核定商品的关系。对于在类似或相关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判定是否近似时应从严掌握;对于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判定是否近似的标准应从宽掌握。
由于确定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综合考虑以上几个方面的因素。只有这样才能既对驰名商标予以充分的保护,又不妨碍他人对相关商标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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