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接下来,就让华律知产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吧,希望能让大家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有个比较清晰的认识。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著作权人的义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声明不得对其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应当在该作品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时声明。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录音录像制作者对著作权人的义务这个问题进行的相关的解释,我想各位读者朋友也对这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希望各位读者朋友要弄清楚相关的法律术语,来开拓自己的法律知识面。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