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求人提交请求书后,自提出之日算起之后一个月内缴纳费用,若因为某些原因逾期没有及时缴纳的,则该请求作废;
(2)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的请求,对方当事人会收到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送来的副本,并且在规定期限内阐述意见;若没有及时回复,则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不会有影响;双方也可以提交书面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则会根据案情需要听取双方的口头意见来进行裁决取舍;
(3)请求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做出裁决决定之前,可以提出申请,则裁决终止;
(4)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应在3个月内做出决定,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5)若双方对于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进行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