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一)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相对保护
相对保护的特征,就是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具有超越普通商标的一般专用权,在我国,普通商标的专用权是通过注册而取得的。驰名商标在我国即使不申请注册,任何人也不得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和使用。也就是说,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同类专用权。同类专用权的行使须符合三个条件:
(1)该驰名商标没有在中国注册;
(2)侵权行为发生在类似或相同商品或服务上;
(3)容易导致混淆,即容易导致驰名商标所标示商品或服务与侵权人的商品或服务难以区分。
可以看出,未注册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是有一定限度的、是相对的。
(二)对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跨类保护的特征,就是对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享有绝对的专用权,不限于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和使用。跨类专用权的行使须符合三个条件:
(1)该驰名商标已在中国注册;
(2)该驰名商标专用权范围适用于各类商品或服务;
(3)他人使用该驰名商标会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可以看出,对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比相对保护范围宽,其专用权具有绝对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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