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地名商标是指将行政区划的地理名称或其他地理区域的名称、历史地名作为文字商标的内容或主要内容进行使用或予以注册的商标。
如果该地名不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否则,只须当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组成部分时,才可能获准作为商标注册。例如:“景德镇”是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本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是,作为证明商标“景德镇瓷器”的组成部分,可以被核准注册。
地名注册商标一般受到严格限制: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名称应该留给同一产地的其他厂商自由使用,使用并非其产地的地名作为商标一般又可能误导消费者,因此只有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毫无关系而又不会误导消费者的地名才可以作为商标受到保护。TRIPS协议严格禁止葡萄酒及烈性酒的地理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但原则上,产地名称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注册保护。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由此可见,地名注册商标是受到限制的。但该款后半段规定,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由该规定可知,地名并非是商标注册的绝对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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