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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怎样构成

2024-01-29145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对破产管理人的资格一般不作限定,但对受到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对被行政机关吊销过会计师执照、律师执照和公证人资格的人员或者其他法院认为不应当担任破产管理成员的不能担当破产管理人。我国并未对清算组成员作任何禁止性规定,但对清算组的组成范围作了一定的限制。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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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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