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权利是作者对自己原创作品享有独立于版权的另一系列权利,换言之,这个权利是不会因为原作者已经放弃其作品的复制或持有权而丧失的。接下来,就让华律知产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吧,希望能让大家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有个比较清晰的认识。
关于精神权利是否入版权法引发争议
根据《伯尔尼公约》(简称公约)中的相关规定:精神权利是不会受原创人经济权利的影响,在作品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都可以继续声明作品原创人的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其他损害行为。
比较著名的涉及精神权利的案件是加拿大1982年的“斯诺对伊顿中心有限公司案”。多伦多伊顿中心在米高?斯诺为其商场制作的一系列雕塑上绑上红色丝带,斯诺透过法院对该商场公司发出禁令要求移除丝带,斯诺认为这些丝带破坏了他的作品的完整性。法官认同斯诺本人和其他艺术界专家的意见,认为其雕塑的完整性遭到“歪曲、破坏或更改”而“损害了原作者的荣誉或声誉”,侵犯了加拿大版权法案中赋予原作者的精神权利。因此引发精神权利是否入版权法引发争议。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精神权利是否入版权法引发争议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网站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