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在司法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动歇业解散后,无部门组织清算,股东不管,甚至借机私分和转移公司财产的现象屡见不鲜,但是通览公司法及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一条关于公司股东在公司解散后不履行或延迟履行清算义务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规定,现行有效司法解释中也没有类似规定。
所有相关规定均是从清算组的组成、职权等方面予以规定,对无视法律规定,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人缺乏明确的制裁条款和责任条款。
实践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自动歇业后,股东往往不会主动组织清算。
债权人起诉后,有的法院判令股东在一定时间内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以清算后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该判决生效后执行难度很大,几乎无法执行,即使委托有关部门对公司财产进行强制清算,但由于这类公司经营不规范、财务不完整、股东法制观念淡薄、避债意识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歇业前,已不能正常生产,留下一些搬不走的抵押财产,也有的公司股东躲债在外,使得强制清算不能,案件无法得到执行。
对上述情况,基于公司股东怠于清算的不作为的行为,认定股东对债权人的债权构成侵权,引入债权侵权理论,即债的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本案指股东实施了妨害债权实现行为,使债权人因此遭受财产利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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