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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有版权的行使
在共有著作权关系中,任何一个或一部分权利主体不能行使全部权利并享受全部利益。各共有人权利的行使都受到其他共有人的制约。即使是在按份共有时,也不是按照其所持份额使用。
(二)共同共有版权的处分
1、在转让或赠与版权时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各共有人不得擅自单独行使转让权和赠与权。而且按份共有版权人欲将其所持份额转让处分时,其他共有版权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共有人放弃其享有的孝:作权时,应通知其他共有人,其放弃部分由其他共有人行使权利和分享利益。如果是按份共有,则应按比例分享。不过,放弃著作权的共有人仍享有免费使用权。
3、共有著作权人在共有著作权上设置质权时,应事先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我国台湾《著作权法》有这种规定。
(三)共有著作权的受益分配和费用分担
各共有人对共有版权行使所产生的经济收益和精神上的名誉都有权分享。在共同共有时,各方之分享均等;在按份共有时,对经济收益应根据各按份共有人的应有份额的比例分配。对于版权共有而产生的应付费用和其他法律义务,由全体共有人共同分担或按份额分担。
(四)共有版权的法律保护
当第三人不法侵害共有版权时,会对全体共有人产生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个共有人都有权单独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这种诉讼是一种必要的共同诉讼。依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其中一个共有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共有人许可,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