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企业之债 > 工程欠款纠纷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工程欠款纠纷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2024-01-28137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该司法解释的本意在于防止房产地公司等发包方恶意拖欠工程承包单位的工程款而作出的措施,“工程交付之日”或“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均列为发包方应付款时间,并没有要求必须达到工程款结算金额明确。
可以假设,如果未结算明确的金额则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那么数年或数十年后承包单位才向发包方要求结算具体的工程金额,并要求计算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至今的利息,则是对发包方的不公平,况且,在本案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一个月的结算时间。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反馈】

2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您可以了解以下内容
对方公司欠货款不还怎么办?
怎样才能追回欠款?
分公司子公司债务如何承担?
公司债务逾期如何解决?
公司债务股东如何分配?
欠款催收函有什么法律效力?
立即预约律师已有655人参加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