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若在应收帐款管理政策规定卖方可以接受的时间内买方仍然没有付款,卖方应考虑采取商业性的惩罚措施。商业惩罚措施包括:
1、停止供货如果客户拖欠货款,供应商是继续供货呢还是停止供货呢。停止或中止供货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行为。对于供应商来说,它可能丧失了一个客户;对于客户来说,它可能需要供应商继续供货以维持其生产或经营。对于供应商来说,损失客户可能是非常严重的事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停止供货不仅是一项商业惩罚措施,更是降低信用风险的一种手段。对于不付款的客户继续供货只会增加供应商的坏帐风险。
2、征收逾期帐款利息销售合同中一般都规定有延期付款的利息,即:供应商有权对逾期帐款收取利息。当然,是否收取利息完全取决于供应商的态度。对于出现临时财务困难的客户,供应商没有必要行使这一权力。但对于长期拖欠货款的客户,供应商应该行使这一权力。
3、委托专业合法追帐机构进行追收(比如律师)供应商把逾期帐款委托给律师追收是一种商业性的惩罚措施,同时也是供应商所作的最后努力的一部分。
委托专业追帐机构的好处包括:
-能收回相当比例的逾期帐款
-不严重损害买卖双方的合作关系,为将来的再次合作留有余地
-突出和解决客户的投诉和疑问
-提高卖方的信用管理形象"
"根据2008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据此条规定如果欠条未约定履行期限,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2年。而不论此欠条是借款性质还是合同的材料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不因此丧失实体请求权、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予以保护,但权利人实体权利仍然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愿意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受领、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已经完成为理由而反悔,或主张权利人受领履行属于不当得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权利人也可以予以拒绝。
主债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时,人民法院对于权利人因主债权而取得的各种从权利,也不予以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履行达成新的协议或具体还款协议的,重新确认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认为原债权债务关系因得到重新确认而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例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的通知,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投诉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