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我国没有将留置物占有的丧失作为留置权消灭的原因规定,但由于留置权是以留置物的占有为成立条件和存续条件的,因此,留置物占有的丧失,当然也就成为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留置权占有的丧失,既包括基于留置权人自己意愿的丧失,也包括非基于留置权人自己意愿的丧失。前者如留置权人自愿放弃对留置物的占有,后者如留置物的占有被侵夺。这里的留置无占有的丧失是指后一种情形。
由于留置权于其成立同时行使,以促使债务人履行其义务,而留置权的成立又以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为要件。若留置权人同意延缓债权的清偿期,则留置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超过约定的期限不履行义务,从而也就欠缺留置权成立的要件,因此,在债权清偿期延缓时,留置权消灭。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投诉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