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1.原则
另一方面,债权让与可能给债务人带来这样或那样的麻烦。债权人的根本改变,使他可能要去面对一位较原债权缺少了点和气的新债权人。而且债权人的改变甚至会使得债务人不得不去从事像记帐人那样的工作,或者使其负担改变。这尤其发生在债权部分转让的情况下。故必须为债权的部分让与设置,基本的界限不得违反诚信原则。否则,原债权人只转让部分债权而保留其余部分,或一部分让与于a另一部分让与于b,如此往复,债权不断分裂,无穷匮也,债务人将不胜其烦。非特此也,担保人也可能面临同样的不便。
2.债务人在债权让与时所拥有的抗辩
当债权让与发生时,债务人对于让与人所有之抗辩,皆得以之对受让人主张。这些抗辩包括对于债权发生方面,债务人所拥有的抗辩事由,例如,债权所由产生的合同无效、被撤销或未生效力等,是之谓债权不发生之抗辩。其次,还包括构成权利障碍之抗辩,如债权已罹于诉讼时效之抗辩。此外,所让与的债权倘是基于双务契约而生者,则双务契约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债务人也可以援用。但不意味说,债权转让后至通知前这段时间里,其不可以对受让人抗辩。
3.债务人基于债权让与产生之抗辩
受让人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必以其有效受让债权为前提,即受让人应取得债权人之地位。倘其根本未取得债权人之地位,则债务人自可拒绝。因此,倘若债权让与契约有无效、被撤销或不生效力等效力方面的瑕疵存在,债务人任何时候都可以援引之以为抗辩。相反,倘若债权让与契约并无瑕疵,而作为其基础之原因行为,如买卖、赠与等存在着不生效力之情形的,一般说来债务人不能据之以对抗受让人。根据债权让与契约之无因性,原因行为之效力瑕疵并不影响于债权让与契约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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