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标使用方面的风险
1.连续3年不使用
商标注册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2.不规范使用
将注册商标随意进行拆分、组合、变形等使用、自行改变注册人的名义、地址等均属于不规范使用情形。如有上述情形,商标局可依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1款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有相关改变,企业应及时向商标局申请进行变更或补充注册。
3.超出核定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注册商标。
超出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不得标注“注册商标”或“?”标记,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4.超出核定商品或服务范围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
被许可人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应当与该商标被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一致,不得超出核定商品或服务的范围。一旦超过范围许可使用,被许可人超范围使用商标,可能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他人追究侵权责任;许可方同样面临合同无效、违约等法律风险。
5.商标被淡化风险。
如权利人将商标名称当商品名称使用、同业竞争者将权利人的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而权利人未加干涉等,都可能导致商标淡化。企业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可标注“注册商标”或“?”标记,并定期查阅商标公告,查看是否有相同或近似商标通过初步审定或被核准注册,如有发现应及时提出异议申请或无效宣告请求。同时,发现市场上有侵犯自身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积极维权,及时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