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已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到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
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条之规定,抵销可以经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形成。从民法典的前述二条款可以看出,抵销可分为二种,即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二者主要是依据其产生的不同而进行划分。法定抵销系民法典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在性质上为形成权,即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并依享有抵销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发生互负债务抵销的法律效力。合意抵销指双方当事人共同意思表示,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一种互负债权债务抵销的合意或称合同,它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限制,仅依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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