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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担保债权申报重要吗

2024-01-24144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从法律规定看,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应当进行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法律对债权应当申报的规定并没有排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申报同样视为放弃。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可见,对于债权,无论有无财产担保;均应接受债权人会议的审查,只有经过债权人会议确认的债权,方可依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未获得债权人会议确认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不受别除权制度的保护。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必须申报,未作申报,债权人会议的审查确认也就无从谈起,债权人就不能行使别除权。
再次,建立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已在法定债权申报期限内进行了申报的基础上的。“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也就是说,无论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还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该规定是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已申报了债权为前提的,否则其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也就无从谈起。,“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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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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