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债权转让通知一旦到达债务人,即对债务人产生债权让与的效力。此时受让人全部或部分取代债权人的地位,债务人不得再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和抵销,否则债务人之支付无清偿和抵销已转让之债权即受让人债权之效力。对原债权人而言,已全部或部分丧失地位,受让人将全部或部分替代原债权。
1、抗辩权的行使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认为,债务人于受通知时可以对抗让与人的事由,都可以对抗受让人。债务人的抗辩权包括实体法上的抗辩和诉讼法的抗辩,此条的规定保证了债务人的权利不至于因债权的转移而受到损害。
2、抵销权的行使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如果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而且债务人用以抵销的债权“只须于受通知时已有法律上基础之存在,纵其清偿期于通知后始届至或条件始成就,甚至其债权始成立,亦无妨碍。但在被让与之债权之届至时至少须同时亦届清偿期,即当然已成为无条件而且已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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