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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成交原则的有哪些

2024-01-24144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一)投资者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可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
(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成交确认申报和该成交确认申报证券代码、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定价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三)定价申报之间在协议转让方式内不能成交。
互报成交:互报成交确认申报之间的成交。
(四)买卖双方达成转让协议后,各自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确认成交。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效。
(六)定价申报自动匹配:收盘前,系统对未成交定价申报的自动匹配成交。
每个转让日15:0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证券代码、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且尚未成交的定价申报进行匹配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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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

[1]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网上配售应当综合考虑投资者持有非限售股份的市值和申购资金量。采用其他方式进行网上申购和配售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发行应和网上发行同时进行,参与申购的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应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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