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债权转让的效力规定如下:
(一)对内效力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第三人。因而,债权的转让有两种形式:债权的全部转让与债权的部分转让,如果债权的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而成为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转让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由受让人取代其债权。如果债权的部分转让,则由受让人加入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成为共同债权人,享受连带债权。
孳息债权、定金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债权等从权利也将随主权利的转让而发生转让;但与让与人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则不能发生债权的转让。以下仅分析违约金债权、定金债权、保证债权三种从权利的转让情形。
1、违约金债权的转让。违约金债权从性质上来说,应该是未为规定的请求权。由于这种债权有现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基础,而且须有一方的不履行合同债务为前提,因而,违约金债权可以发生转让;但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对违约金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2、定金债权的转让。众所周知,定金有证约的功能,即证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成立的作用。由于债权的转让而使约定的债权债务实体发生了变化,虽不改变合同的内容,但是改变了合同成立的最基本要素——合同的主体。
3、保证物权的转让。保证物权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规定可以发生转让。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
(二)对外效力
1、债权表见让与
在债权让与中存在着债权表见让与的法律制度,我们可将债权表见让与定义为,让与人并没有实际将为债权转让成功而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2、债权转让中的抵销权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拥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在债权转让中所产生的抵销情形并末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必须是同一类作出要求,因而这是一种含意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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