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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条件有哪些?

2024-01-24174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并存的债务承担属于契约的一种,因而必须具备关于契约成立生效的一般要件。
2、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原债务的有效并存为前提。
原债务如果自始无效或在承担契约成立时已归于消灭,则契约不生效力。原债务如果有得撤销或解除的原因,承担人仍不得代替债务人主动行使撤销权或者解除权,在撤销或解除之前,债务承担契约仍可有效成立。但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承担人此时对于债权人享有拒绝给付的权利。原债务如果因撤销或解除而消灭,则承担契约溯及既往的失其效力。
3、并存的债务承担,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
并存的债务承担,实际上是就原债务而承担债务和责任,原则上承担人之债务,就其内容和范围不得较原债务为重。换言之,债务承担契约所设定的债务,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金额,但债务履行期限、场所较原债务为重,或者债务为原债务之一部分者,不影响契约的效力。
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人不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由承担人加入债务关系,履行债务。就此特点而言,并存的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履行承担)的规定颇为相似,同样产生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客观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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