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效力如下:
第一、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了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地位,其因不属合同当事人,实体法亦无规范其法律效果,故其亦不应成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第二、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第三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能否代替债务人履行,有无效力。例如,对合同债务的清偿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为合同保证人清偿债务;抵押权顺序在后的人向顺序在前的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无担保权的债权人清偿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债务;合伙人清偿合伙的债务的第三人等,对此,法律虽没有作出规定,但债权人纵有异议,也不能拒绝第三人清偿,否则应负迟延受领的违约责任。
第三、对法律规定应亲自履行或法律的性质应亲自履行的,则不许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