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一般说来,代位权的行使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务人须有合法债权存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合法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既包括合同、侵权行为所生之债权,也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所生之债权。如果债务人对他人不享有债权,或权利为非法,则债权人无代位权可言。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应当行使是指次债务人不及时行使权利,其权利有消灭或丧失的可能。如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而消灭,受偿权因不申报破产债权而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权利。如果存在某种足以影响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无法排除的障碍,则属于不能够行使。衡量是否怠于行使,以债务人是否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为标准。只要债务人没有提起诉讼或仲裁,就应认定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即可行使代位权,至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出于何种动机在所不问。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所谓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结果,致使其对债权人所负债务的履行构成迟延,债权人的债权未能清偿。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的利益没有任何影响,则债权人自无行使代位权的必要。对于无期限或者期限不确定的债权,须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债务人仍不履行时,债权人方可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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