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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需要哪些条件

2024-01-24130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需要的条件如下: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金钱债权。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金钱债权,为债权人代位权之标的。债权人代位权仅能以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金钱债权为标的,否则,不发生代位权问题;金钱债权以外的其他债权甚至民事权利,均不得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再者,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仅以债务人的现有权利(到期的权利)为限,对于债务人享有的非现实的权利以及债务人享有的权利的部分权能,诸如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债务人对借用物的使用收益等,尽管可以折算为金钱债权,但不得为代位权的标的。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地不行使其金钱债权。一般而言,债务人应当并能够行使其对第三人的金钱债权,而不行使该权利的,可以认定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构成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3.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实际为债权人的债权发生“未能实现的”的情形,包括事实上的债权不能受偿和债权受偿不能的可能。债权人的债权不能由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获得清偿,或者存在不能获得清偿的可能,即构成“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的”状况。债权存在不能受偿的危险或已经发生不能受偿的事实,具有保全债权的必要。若债权人的债权能够由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获得清偿,不存在债权未能实现的情形或可能,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在这个意义上,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始得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与债权人保全债权的必要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不能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即若债务人未怠于行使其权利,债权人的债权能够获得一定程度的满足或者全额满足,则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与债权人保全债权的必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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