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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怎么代位申请执行

2024-01-24159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如果债务人已决到期债权的申请执行期限未过,则债务人未提出执行申请,很难认为其是“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否具备亦难以认定;如果该已决到期债权的申请执行期限已过,则债务人已丧失对已决到期债权的申请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依据亦产生了问题。无论债权人何时申请对次债务人执行,次债务人均有抗辩的理由,这必然陷债权人于不利的地位。
首先,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应从宽掌握。只要裁判文书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没有申请执行,无论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否届满,都应赋予债权人以代位申请权。对债务人行为是否构成“怠于”,不应规定过严条件,来约束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其次,对债务人已过申请期限的已决到期债权,应给债权人予救济手段。因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已决到期债权何时到期,多数情况下难以确切了解。如果在该债权申请期限已过的情况下剥夺债权人的代位申请权,对债权人是很不公平的。在这种情况下,可认定债务人放弃申请执行的行为无效,或对这种放弃行为予以撤销。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已决到期债权的情况起,依据债权人和次债务人双方是法人或公民的情况,再给债权人半年或一年的申请期限,并对次债务人的抗辩权予以限制。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未加重次债务人的负担。目前,这方面尚无明确规定,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进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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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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