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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半数未同意转让的股权是否有效

2022-03-24148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履行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股东同意手续的,目前实践中通常做法如下:
(一)其他股东没有主张撤销权或法院对撤销权的请求未予支持,如其他导致合同无效情形,则股权受让人被确认为公司的股东。
(二)主张撤销权的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购买了股权,履行了相应义务后,该股东可以享有股权,原股权受让人则不能被确认为公司股东。
(三)主张撤销权的股东,在法院作出撤销权的裁判后,又不在同等条件下购买的,股权受让人确认仍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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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

[1]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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