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一)在有偿交易条件下,集团公司需要考虑重组企业的具体财务情况、相关数据来源取得的难易程度以及重组的动机等因素在上述四种定价方法中进行选择:还要照顾到重组各方的利益和对重组所持的不同态度,力求定价方法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对重组企业的价值做出一个公正的判断。至于如何对定价方法进行选择,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在此仅举一例,以示说明。
在重组涉及的成员企业均为非上市公司的情况下,如为集团内部企业兼并或收购重组,可以采用调整后的账面价值法,理由有两个方面:一是被重组企业被兼并或收购后,将与重组企业融为一个整体,共同朝着同一个战略目标前进。这时集团公司关注的不再是被重组企业自身的未来获利能力,而是重组后整个企业整体的获利能力。二是调整后的账面价值法具有直观易懂、容易获得等特点,容易被重组各方接受,选择其可以节约重组的成本,而又不至于引起重组各方的异议。当然,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时,还存在一个选择评估基础的问题。如被重组企业已丧失增值能力,重组后将另作他用,则资产评估时可以采用清算价值法。
(二)企业重组的直接动因主要有两个:
1、最大化现有股东持有股权的市场价值;
2、最大化现有管理者的财富。
这二者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发生冲突。无论如何,增加企业价值是实现这两个目的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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